“数”记河北奋进足迹⑥|“铁公机”齐发力 织密立体交通网
wr
2025-04-05 11:01
法国如何呢?法国现代宪政的发展受到法国大革命原则的长期影响,卢梭的民主主义更是支持了其不断革命的历史进程。
显然,单纯依靠成文宪法的形式逻辑已经无法推理下去了。首先是本土宪法学者王磊教授独立提出了面向未来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作者自陈:《宪法的司法化》的基本观点是宪法的司法化。
正是这种司法极端事件倒逼出了这样一个影响深远的司法批复(解释)。[5] 转引自[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36页,上海,三联书店,1996。本文首先从比较宪政的角度展现了作为主流进路的司法宪政主义的内在逻辑与多元模式,证明了欧陆模式相对美国模式更具理性基础和可移植性,接着对作为宪政母国的英国的政治宪法传统予以简要分析,表明世界宪政地图本身的复杂性。政治学家揭示的宪政的民主维度与法学家念兹在兹的宪政的法治维度之间的张力构成了现代宪政主义的二元话语体系,居于偏师地位的政治宪政主义(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便身处该二元体系提供的对话与对峙空间之中。当然,法律传统的经验取向或逻辑取向只是就核心特征而言的,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经验和逻辑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因此,数量和比例可能未必能够说明什么问题,而且在一种政治与文化上的弱势心理支配之下的、未经充分深思熟虑之自由选择的司法宪政主义,可能也并非真正的民族自由的意志表达。不过,由于宪法文本是一个民族国家的总体政治决断的产物,故载有司法审查条款本身即意味着某种走向司法宪政主义的意志,尽管具体实践成效参差不齐。因此,作为更好理解1982宪法的一个背景性因素,笔者拟在本文中对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军政、训政、宪政)予以历史和思想脉络的考察和分析,并对作为国民党宪政转型制度性机制的旧政协的宪法意义予以剖析。
民国宪政之法统在台湾结出硕果,与孙中山这一辈革命者在思想与制度上的殚精竭虑与勉力实践直接相关,而且台湾宪政作为中华民国法统的一种余绪和现代展开,其地方性存在乃是为未来大一统脉络中的中国宪政之成熟结构作经验与价值上的有效储备,其政治生命必将有效融入中国的宪政主脉之中。至于训政和宪政的衔接关系,该约法进行了简单的程序性规定,即第86、87条,涉及两方面工作:(1)由立法院准备宪法草案。这部宪法的颁布在形式上终结了国民党的训政阶段,但由于最终的制宪过程中共产党的缺席以及国共内战的激化,这部宪法很快被《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这样一部兼具军政与训政色彩的战时宪法所冻结,国民党重回训政阶段,其在大陆的宪政转型以失败告终。因此,与国民党在台湾的成功宪政转型相比,大陆尽管遭遇严格的规范性障碍,但其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的活力依然生机勃勃,其宪政运筹仍有较大的思虑与实践空间。
[11]作为夏勇教授得意门生的翟小波博士曾在有关论述中试图挖掘改革作为中国宪法之根本法规范的理论内涵,但并不成功。1912年民国法统所秉承的最初的《临时约法》与1949年的《共同纲领》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二者在精神理路上更加接近共和主流,但却遭遇到同样的命运,即不能适应救亡图存和富国强兵的整体价值诉求,也不能有效吸纳、安顿和转化特定阶段相关政治势力的竞争意识和权力诉求,而只能在经历不同的革命与政治剧变之后为更具威权主义和激进主义色彩的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取代。
一、孙中山宪法思想体系:规范论、制度论与实践论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的宪法思想独具特色。民生既具有西方社会民主主义背景下的社会权色彩,更具有浓厚的中国民本政治渊源。所谓宪政,即人民在地方自治上达于政治成熟时(其标志是全国过半数地方实现了地方自治),展开制宪国民大会,制定正式宪法,实行民主选举,还政于民。[7] 转引自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以主义作为武器,既是抗击外侮、维护主权的动员依据,也是斩断旧文、内部改造的政治纲领。1943年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决议通过《关于实施宪政之决议案》,规定在战争结束后一年内恢复召开制宪国大。因此,尽管中国大陆的宪政研究者焦虑于大陆宪政的阶段论问题并受到孙中山理论的重要启发,但大陆版的宪政阶段论还不够成熟,还不能成为解释与引导大陆宪政转型的有效理论,甚至还未在政治正确的意义上获得明确的认可。(2)国民党具有绝对的国家统治权,体现在国民党一大通过的建国大纲具有根本法地位,国民党的全国党代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以及国民党的中执委具有组织国民政府和解释约法的权力。
下面即以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为对象,分析说明国民党之训政的法权安排以及与宪政的衔接关系。该约法共八章89条,包括序言、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和附则。
阶段论思维在本质上反映了国共两党建国精英的自主品性与实践理性,其思想蕴含与制度遗产对于中国进一步的宪政转型颇具价值。列宁主义对国民党发生影响的正当性不取决于列宁主义教义本身的真理性,而取决于其功用性以及与国民党训政阶段基本任务的适配性。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在《政协宪草》基础上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宣布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正式结束训政。不过,国民党的制宪准备贯穿于这一困难时期。而大陆宪政进程中曾经出现过部分左翼政治学术力量对宪政这一概念的严厉批判和废弃努力(2004年左右),尽管最终没有成功,但这表明了大陆宪政转型领导者的主导思想内部对宪政作为最高政治建构目标的犹疑不定,而其思想根源还在于马克思主义教义所设定的非国家化的社会性目标,一种被称为共产主义的理想乌托邦。台湾的宪政转型直接受惠于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孙中山在理论规划之初就将宪政标立为国民党政治建构的最高目标,其他的阶段性权力与制度安排在价值上均次于这一目标并以这一目标为依归。训政约法中的党与国家(人民)的关系源自列宁主义的党治思想。辛亥革命的真正成功在于这两大汉族政治集团对中华民国的共同奠基:孙中山以革命教义和《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确定了共和基础。
尽管国民党最终排斥了共产党和民盟对制宪过程的参与,但后两者对于1947年宪法的实体内容具有历史性的贡献。该约法没有规定训政时期的具体期限。
[12]政治宪法学者陈端洪教授曾以富强(生存)的法概括中国宪法的生命精神,并认为从富强到自由应构成中国宪政的主导性演进逻辑。(2)党与国家的关系方面,确立了以党治国原则,这是孙中山对俄国经验的理解与运用,即俄国完全以党治,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
然而,虽然同受列宁主义影响,但两党之宪政规划存在结构性差异:国民党之接受党国体制仅仅限于孙中山宪政三阶段之训政阶段,具有手段性和阶段性定位,在人民通过地方自治达到政治成熟之后以宪政的形式还政于民,最终成就制度化的人民主权,回归自由民主的世界主流。总之,宋教仁案阻断了国民党由革命党向议会党的转型之路,刚刚奠基的中华民国重新在政治上分裂,孙中山对于革命党组织原则与政治功能的重新思考对于1920年代初的列宁主义影响、国民党改组、国共合作具有重要的铺垫意义,宪政阶段论的提出也与国民党的这一段特殊的革命经验具有直接的历史关联。
同时,出于打破封锁与输出革命的需要,俄共也做出了全力支持中国国民党的政治决策。二、宪政阶段论的政治背景与宪法形态孙中山宪政阶段论的提出和中国国民党转向党国体制的基本背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认知:一是宋教仁案导致国民党由革命党向议会党的转型失败,孙中山开始重新思考政党的组织原则与政治功能。在此背景下,国民党向宪政的过渡已经不可能完全按照建国大纲以及1931年的约法规定的步骤从容地展开,而必须面对抗战之后真实的政治处境,即中华民族在整体上的政治成熟与各党派的政治成熟。尽管列宁主义对国共两党的影响存在结构和程度上的分别,但就宪法层面而言,都造成了两党各自主导下的政治宪法结构,从而给两党共同造成了宪政转型的结构性疑难。
在某种意义上,1946年的旧政协就是国民党从训政转型为宪政的制度中介。二是列宁主义影响下的国民党改组。
不过,作为共同民族危机的抗日战争却为国民党从训政到宪政的过渡提供了另外一种政治过程与政治基础:(1)抗日战争提供了国共第二次合作的政治理由,民族利益超越党派与阶级利益而成为这一阶段国内各种力量的政治共识。(2)中央统治权由国民党代行。
聚焦于中国宪政转型的政治宪法学[10]需要认真对待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的三阶段论是中国20世纪宪法学的重要理论成果。
事实上,大陆三十年来的政治与社会进步是在改革话语下完成的。同盟会时期的《革命方略》本有军法、约法、宪法之程序,此次改组提出了军政、训政、宪政三期说,将革命时期界定为以革命军起义为起点、以宪法颁布为终点,在此期间一切军国庶政,悉归中华革命党党员负完全责任[7]。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阶段论 革命 党国体制 训政 政协 。[10] 关于国内政治宪法学近几年来的问题意识与学术状况的一个总结,参见高全喜、田飞龙:政治宪法的问题、定位与方法,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所谓训政,即国民党取得国家政权之后,通过党治模式管理国家,并推行地方自治制度以促成人民的政治成熟。然而,改革的诸多实践及其成功经验并未有效地理论化,改革的功能逻辑与宪法的规范逻辑之间的价值与制度张力并未获得有效的理论性解释与制度性安顿。
有关针对性的理论批评参见田飞龙:民主之中与民主之后——评翟小波的‘宪法民主化研究,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9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然而,国民党训政之路并不平坦,同年9月18日日本占领东三省,民族危机深化,而同年11月7日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成立,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0年前后的剿匪作战和中原大战,国民党中央基本能够控制全国局势。这一时期,北洋军阀内争不断,新文化运动如火如荼,俄国革命以及马克思主义影响逐渐扩散,特别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代表了中国20世纪政治新元素的出现。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阿赫默底亚教派信徒触及到刑法第295条C款时,法院认为必须以狭义理解该条款,严格执行。
作为一种宪法理论,它是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均权主义和地方自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孙中山先生所认为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权之间关系和活动范围的理想准则。
清末的统治阶层包括一直被后人所诟病的满洲亲贵中也颇有有识之士看到了民族国家兴起这一现代国家发展趋势。
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
因此,在未来中国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将成为重要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是完善宪法发展途径的重要因素。